
台灣專科護理師制度推動源於護理人員法89年增訂第7條之1,賦予「專科護理師」法定地位,衛生福利部於護理人員法授權下於93年訂定「專科護理師分科甄審辦法」,並自95年起辦理專科護理師甄審。另為提升麻醉護理人員執業品質與權益,於109年修訂該辦法,於分科項目增列麻醉科。截至111年10月底計有1萬3,341名取得專科護理師證書,以內科4,934人、外科4,521人最多,麻醉科自109年首次辦理甄審至今亦有3,267人。截至111年10月底共有12,071位專科護理師執業中(執業率90.5%),其中11,576人(95.9%)於醫院執業。
護理人員法第24條於103年8月20日修正公布,授權增訂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之子法,因此,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0月19日發布「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」;該辦法規範在於因應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,除原有護理人員業務外亦可執行醫療業務,透過預立醫療流程標準作業程序,由醫護共同決定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,包括:症狀、病史及身體評估、執行之項目、相關處置及專科護理師應具備之特定訓練標準或要件等,經醫院核定後授權專科護理師執行。為強化醫院管理監督責任,該辦法第4條規定醫院應成立「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」,訂定執行預立醫療流程之標準作業程序,審查及確認預立醫療流程內容,並定期檢討適當性及品質。
專科護理師執行預立醫療流程法規自104年發布至今已7年多,但實務上仍有許多醫院對於專科護理師執業內容缺乏明確規範。臨床實務上,有專科護理師仍需接受「個別」醫師指示,執行未經醫院授權的醫療業務。醫院缺乏訂定執業作業程序,不僅違反法規,亦讓專科護理師執業安全及病人安全陷於不確定與模糊狀態。為落實醫院預立醫療流程標準作業程序的訂定,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於111年啟動「預立醫療流程標準建立作業及培訓計畫」,於全國北、中、南、東辦理20場次「預立醫療流程設計發展工作坊」, 結合醫護臨床專家分享經驗及工作坊實作,協助醫院標準作業程序訂定之邏輯架構、決策重點、授權機制及品質監測等,目前已完成412位醫院代表之培訓。
醫院專科護理師預立醫療流程標準作業程序,是專科護理師制度教、考、用連結的重要機制,未來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將依法就專科護理師之甄審、訓練醫院認定及專科護理師執業範疇等相關規範,進行監測,以確保專科護理師的執業品質及病人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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